给产品加附CE标志,这是欧盟指令的要求,也是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自觉行为。它有一系列步骤,这些步骤主要取决于产品存在和潜在的安全性能方面的风险大小和危害程度。
第一,必须确定你的产品是否属于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范围,并确定哪一个或哪几个指令适用于该产品。如果产品同时涉及多个新方法指令,则必须满足所涉及的所有指令的要求。比如一台电动链锯,它至少必须同时满足机械和低电压这两个指令才能加附CE标志。
第二,根据所适用的指令,确定产品在设计制造时必须满足哪些基本要求,以及必须符合哪些标准。
第三,选择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根据指令的要求,选择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完成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欧盟新方法指令93/465/EEC的规定,以上这三种途径中所涉及的合格评定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八种模式,这八种模式中分别规定了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及公告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详见附表:
模式 | 制造商 | 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 公告机构 |
A | 1)、建立产品设计、制造和操作的技术文件; 2)、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使制造过程能够确保产品与技术文件及有关要求相符合(即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 1)、确保并声明相关产品满足基本要求; 2)、在每一件产品上贴附CE标志 3)、起草合格声明; 4)、保存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副本,供国家监督主管当局查阅。 | |
Aa1 | 除模式A的职责外, 1)、进行或已代表制造商对制造的每一件产品进行了一次或多次检验; 2)、选择公告机构,在公告机构的负责下进行上述检验。 | 除模式A的职责外,如果在生产阶段涉及公告机构,则在CE标志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码。 | 1)、监督制造商所做的检验; 2)、如果公告机构涉及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对其识别码的贴附进行监督; 3)、保存相关信息的记录; 4)、向其他公告机构交流相关信息(应请求)。 |
Aa2 | 同模式A,不定期请求对产品进行检查。 | 除模式A的职责外,在CE标志后加附公告机构识别码。 | 1)、抽取最终产品样品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查或已对产品进行了检查; 2)、监督公告机构识别码贴附; 3)、保存相关信息的记录; 4)、向其他公告机构交流相关信息(应请求)。 |
模式 | 制造商 | 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 公告机构 |
B | 建立产品设计、制造和操作的技术文件。 | 1)、申请EC型式检验; 2)、向公告机构提交一件(或多件)样品,提交的样品对生产而言要具有代表性; 3)、向公告机构通报对批准产品的所有改动; 4)、保存技术文件,其中包括型式检验证书,供国家监督主管当局查阅。 | 1)、通过检查和检验或通过已完成的检查和检验确认样品满足相关规则的要求,并且是按照技术文件的要求制造的; 2)、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 3)、保存EC型式检验证书副本和其他相关技术信息的记录; 4)、向其他公告机构交流EC型式检验证书方面的相关信息(应请求)。 |
C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制造过程能够保证其产品符合EC型式和相关要求(即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其中包括建立必要的文件)。 | 1)、确保并声明产品与EC型式检验证书相符合,满足相关要求; 2)、在每一件产品上贴附CE标志 3)、起草合格声明; 4)、保存相关技术文件和合格声明副本,供监督主管当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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